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捐赠行为,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大学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业务流程。
一、业务流程
资产主管部门指:1、实验设备管理处(专用、通用设备等)、
2、后勤集团行政科(家具、用具类等)、
3、图书馆(图书资料等)、
4、房地产管理处(房屋及构筑物等)
5、博物馆(文物及陈列品)
二、流程说明
1、拟捐赠院系(部处)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本次捐赠是否对本部门的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等;同时还需提供受捐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国资处、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准备议题;
3、校长办公会议对议题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4、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进行资产对外捐赠的申报;
5、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审批,出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
6、拟捐赠院系(部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完成捐赠行为,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受赠方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清单;
7、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完成账务处理。
(1)、资产主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受赠方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清单进行资产实物销账处理。
(2)、财务处依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受赠方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清单、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销账设备清单进行价值销账处理。
(3)、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财务处的账务处理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账务处理。
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