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教〔2015〕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财政资产系统"),并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需要,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系统"),实现与财政资产系统的有效对接。
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由市财政局在财政资产系统中予以公布。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需要作动态调整。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财政资产系统和单位资产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和完善财政资产系统中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权限。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权限在财政资产系统中办理资产的审核、审批和备案业务。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并在单位资产系统中科学设置使用人、审核人和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单位资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和推进财政资产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单位资产系统中,并做好单位资产系统与单位其他相关系统的对接工作。
第二章 基 础 管 理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单位资产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单位资产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通过财政资产系统将调整后数据同步单位资产系统。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单位资产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单位资产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单位资产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登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单位资产系统完成资产配置、验收入库、分配、保管、维修、转移、归还、盘点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通过单位资产系统,确保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人。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五条 财政资产系统和单位资产系统中的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资产系统中的基本业务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应当符合市财政局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确保本单位资产系统与财政资产系统实时对接。凡建立单位资产系统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基本业务规范和数据接口标准,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资产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且需经市财政局评估认定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单位资产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财政资产系统开展资产数据的决策分析工作。年度终了,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可以通过财政资产系统查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资产系统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单位资产系统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及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当利用单位资产系统中的数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财政资产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 流 程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单位资产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利用单位资产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和上报,并通过单位资产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配置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的;
(六)登记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财政资产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录入单位资产系统并同步财政资产系统。在资产管理事项执行中产生并确认收益后,应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单位资产系统并同步财政资产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财政资产系统实时了解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待财政资产系统与单位资产系统逐步推广完善后,可以探索通过单位资产系统与财政资产系统的实时数据交互实现无纸化办理。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通过资产系统上报的,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