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点下放部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8-04-24  叶琦    浏览次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点下放部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大学,上海中医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市教委作为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下放至你校进行试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处置审批权限的范围和标准

    1.按照资产性质分类,本次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范围为固定资产(房屋、土地除外)。试点单位自行处置固定资产限额为300万元(不含);试点单位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累计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2.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报废和报损,其中无偿调拨(划转)仅限于市教委系统内(跨系统不在本次下放范围内),且机动车辆无偿调拨(划转)不在本次下放范围内。

    3.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不在本次试点下放处置权范围内(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核销等处置方式,不在本次试点下放处置权范围内。

    4.试点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需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试点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试点单位的审批权限为下放处置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

    2.市教委的审批权限为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无偿调拨(划转)的机动车辆等,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

    3.除上述1、2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按规定由市教委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要求

    1.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的规定和要求,对申请处置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于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教委备案。

    2.各试点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的内控机制和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控制,维护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3.各试点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机制,促进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促进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4.各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奖惩机制。对管理严格,安全责任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规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5.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专人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检查。

    6.请各试点单位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并完善本校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报市教委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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