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细则

    创建时间:  2018-04-24  叶琦    浏览次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事业单位库存物资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事业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的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市教委系统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高等学校、中等(含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本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利用各项收入或各种基金,购建形成的以及通过捐赠、划转(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库存物资的管理。市教委系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库存物资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其他活动中为耗用和备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做好库存物资的计划、采购、仓储、入库、出库、领用和日常账务的管理,保证库存物资的安全和完整;要优化配置库存量,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提高库存物资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类物资的特性合理地设置仓储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要完善库存物资的管理流程,加快库存物资的流动,防止库存物资积压风险;要加强库存物资的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盗等安全工作,各种预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库存物资在市财政局综合管理的框架下,市教委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为库存物资的占有、使用单位,要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按照库存物资分类管理的要求,由相应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或人员)实行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财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库存物资的分类和特性设置物资仓库。其中对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品应设置专门的危险品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预防设施,保证仓储危险品的绝对安全。

    第九条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实施库存物资管理的职责为:

    (一)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开展库存物资管理的考核。

    (二)负责库存物资年度购建计划的制订,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投标等采购活动;代表单位签订购货合同,负责库存物资的验收、仓储、入库、出库、领用、安保等工作。

    (三)负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下简称“资产管理平台”)中,库存物资管理信息的维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库存物资单证、账册、卡片、库存物资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入库出库明细账、分类统计报表以及单位分户领用物资统计表。

    (四)负责库存物资的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库存物资的出租出借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

    (六)负责库存物资的处置评估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库存物资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七)负责库存物资出租出借收益和处置变价收益的收缴。

    (八)负责库存物资的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盗等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安全防范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库存物资的投保及其出险索赔。

    (十)负责对库存物资使用部门人员的培训;对使用部门及其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库存物资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能部门及各物资仓库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库存物资各管理环节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管理应建立服务意识,对使用部门的需求做到及时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网上申领送货上门的服务制度;对常用非危险、非贵重物品可以实行开架选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库存物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库存物资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库存物资业务。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库存物资的请购、计划、采购、入库与出库、领用、结算等活动的管理。在应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时,要充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预案措施加以保障。

    第三章 请购、计划、采购

    第十四条 请购是指物资仓库根据库存量以及根据使用部门的需要向采购部门提出的采购请求。物资仓库应采用现代库存管理方法对库存量进行管理,确定最佳库存量,防止库存物资的积压和断货,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和采购量。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各物资仓库的采购请求,制定单位的库存物资采购计划,并纳入单位的预算管理。库存物资采购计划除包含采购物资的信息外,还应包含不同物资的采购时间。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库存物资采购,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可以采用年度一次性招投标选择产品供货商,分期分批供货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分批招投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库存物资采购,应与供货商签订规范的购货合同,并监督供货商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其纠正,不纠正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仲裁和起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做好采购与付款各环节的相关记录,保存好合同及相管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应做好采购与付款各环节的相关记录,保存好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的凭证。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及其采购计划实施采购,除特殊需要外,应严格控制预算外的计划采购。

    第四章 验收、入库、保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库存物资的验收工作,规范库存物资的验收程序和方法,对入库物资的品牌、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保证入库物资符合采购要求。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第二十一条库存物资取得形式

    (一)购置。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二)划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给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三)受让。是指事业单位通过产权转让的方式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四)划转(调拨)。是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给本单位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五)捐赠。是指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六)置换。是指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七)自制。是指事业单位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库存物资。

    (八)盘盈。是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库存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库存物资入库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物资,经验收合格后,记入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纳入库存管理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做好库存物资的入库管理工作,入库的账目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反映入库的真实情况,不得随意篡改,消除痕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物资的保管,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库存物资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二)应当按各类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进行保存。

    (三)加强易流失的在用材料、周转材料以及基建材料、用具等的管理,降低损耗,防止遗失或被盗。

    (四)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物资,应当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的物资混淆。

    (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库存物资的保险投保,保证库存物资安全,合理降低库存物资意外损失风险。

    第二十四条 物资仓库对入库的库存物资应当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详细登记库存物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存放地点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就库存物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物资仓库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库存物资损坏、变质等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

    第五章 领用、出库、退库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库存物资领用和发放制度,规范使用部门领用和物资仓库发放库存物资的行为。要树立勤俭办事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使用部门领用库存物资要做到技术规格与实际应用相一致,领用数量与实际需求相一致;物资仓库发放库存物资应做到勤提问、勤说明、勤指导,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库存物资出库是指库存物资,经规定程序发放后,记入出库账目和财务账目,纳入出库管理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做好库存物资的出库管理工作,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物资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先进先出或成本加权法进行物资出库计价管理;出库的账目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反映出库的真实情况,不得随意篡改,消除痕迹。

    第二十八条 库存物资退库是指使用部门领用后,提出退库,由物资仓库按照退库的要求,记入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重新纳入库存物资管理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做好库存物资的退库管理工作,退库的账目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反映退库的真实情况,不得随意篡改,消除痕迹。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库存物资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入库出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物资仓库的经常性账实核对和入库出库核对,真实反映财务账面的库存物资入库出库核算情况,避免入库物资不入账,出库物资不销账等情况的发生。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库存物资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盘点内容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库存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余额,列表反映账面、实有、盘盈、盘亏、毁损、积压等库存物资的数量和金额,并将盘点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库存物资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划转(调拨)、出售、出让、置换、退货、投资,盘亏等,应由物资仓库提出申请,列出详细清单,送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单位主管领导、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由物资仓库和财务部门处理相关账户。库存物资出售、出让、置换和投资应该进行评估。

    第七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库存物资管理的奖惩制度。对管理严格,账实完整,维护保管好,库存控制好、服务意识好,安全责任强的物资仓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违规、渎职造成库存物资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库存物资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员,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库存物资损失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和赔偿:

    (一)超标领用库存物资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违反库存物资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造成单位损失的;

    (三)不遵守保存规程导致库存物资毁损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库存物资亏损、被盗、丢失的;

    (五)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库存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发生库存物资灾害性损失事故时,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配合消防部门或自行查明灾害原因,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原因。仓库管理员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库存物资损失情况,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其库存物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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