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处置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车辆处置行为,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2]64号)、《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上大内[201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处置流程:
备注: 1、使用单位提出车辆处置申请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复印件、累计行驶里程数。
2、车辆处置后需要购买新车的,须提供当年度的预算和校长的批示,同时车辆控购手续按原流程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