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2-11-27  李红艳    浏览次数:


    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入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有关情况,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的要求,本市将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清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结构、分布及配备、使用管理情况,为推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提供依据,并为下一步出台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提供保障。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

    此次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清查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2012年已实行车改的区县,只需统计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车改后的车辆情况,并在编报说明中注明车改情况。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负责高效的原则,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本次清查重点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价格、排气量、使用状况、使用方向等基本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详细了解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报表》(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各主管部门应当于9月28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清查情况的编报说明及纸质报表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级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确保清查工作顺利、按期完成,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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